(2017)冀0802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承德天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郝玉连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天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郝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90号申请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承德市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夏志厂,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承德天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裕华路南蓝岛2号楼1单元601。法定代表人孙俊,职务职务。被申请人郝玉连,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裕华路南蓝岛*号楼*单元601。申请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承德天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郝玉连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账户中的71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00000.00元或对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冻结承德天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3568.80元的股权。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仕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