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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建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张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41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办事处自由村*组***号。2006年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撤销前罪宣告的缓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建,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4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张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渝0113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张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梁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毅代理审判员  徐艺颖代理审判员  张昌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