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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叶克龙与王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克龙,王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9民初291号原告:叶克龙,男,汉族,1985年3月4日出生。被告:王万波,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原告叶克龙诉被告王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克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万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1760.00元,并承担逾期偿还违约金30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1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1760.00元,按月偿还980.00元,若不能按期偿还,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被告王万波没有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2月16日,被告因扩大餐饮门面,向原告借款1万元,口头约定年利率18%。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11760.00元,按月偿还本息980.00元,若不能按期偿还,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从渔洋关建行账号623XXX支取2000.00元,渔洋关农行622XXX支取2000.00元,给付现金2000.00元,农行信用卡625XXX支取2000.00元,2015年12月18日在宜昌万达建行账号623XXX支取2000.00元,五次借给被告1万元。被告借款后没有按期偿还,原告开始催讨时,发现被告店门已关闭,电话联系时,被告称家中有事暂关门几天。后来,被告的电话就打不通了,打通被告老婆的电话,称在外打工。近几个月来,被告老婆的电话也打不通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签订有《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率,原告亦实际给被告借款,足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诚实守信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原、被告约定月利率1.5%的利息,符合现行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规定。因被告逾期偿还,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约定利率支付到本院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万波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克龙借款1万元。支付2015年12月18日起至本院确定偿还之日月利率1.5%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00元,减半收取84.50元,由被告王万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正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玉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