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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卢国华与刘坤、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华,刘坤,王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4147号原告:卢国华,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刘坤,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告:王玲玲,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原告卢国华诉被告刘坤、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坤归还借款50000元;2.被告王玲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7日,被告刘坤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王玲玲提供担保。后二被告未归还借款。被告刘坤未作答辩。被告王玲玲辩称无经济能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17日,被告刘坤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被告王玲玲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后被告刘坤未归还借款,被告王玲玲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卢国华借款50000元;二、被告王玲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刘坤应给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刘坤、王玲玲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PAGE?2??PAG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