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涛诉被告贺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贺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397号原告刘涛,男,1973年3月5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贺岚,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现住营口市站前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智泉街。原告刘涛诉被告贺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当事人对权利的自我处分,没有违法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邢 路人民陪审员 姜 莉人民陪审员 吕德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子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