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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文清与贾殿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清,贾殿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395号原告李文清,男,汉族,1936年3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仇淑媛,女,汉族,1936年7月15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贾殿阁,男,满族,1992年12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叶青,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清诉被告贾殿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清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文清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诗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