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巧与刘孙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巧,刘孙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734号申请执行人杨巧,男,汉族,1976年7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号大院,身份证号码4401021976********。委托代理人林华贵,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孙发,男,汉族,1978年5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城东商贸城****号,身份证号码4414261978********。申请执行人杨巧与被执行人刘孙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巧于2017年5月12日以同意被执行人暂缓至2017年6月底搬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孙发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莫随明执行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绍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