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夏某1、夏某2申请执行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花李村花李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1,夏某2,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花李村花李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夏某1,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夏某2,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花李村花李组。负责人王某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夏某1、夏某2与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花李村花李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4民终1372号民事判决书,由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花李村花李组给付夏某1、夏某2土地补偿款共计77676.7元。并承担诉讼费1740元、执行费10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花李村花李组在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花李村花李组在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名下的存款8048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朱晓强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阿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