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宋巧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宋巧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673号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牛洁冰,该单位主任。被告:宋巧霞,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宋巧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