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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进美与马桂英、杨祖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进美,马桂英,杨某,郑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360号原告:卢进美,女,1970年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马桂英,女,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杨某,男,200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法定代理人:马桂英,系杨某母亲。被告:郑爱莲,女,194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卢进美与被告马桂英、杨某、郑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进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桂英、杨某、郑爱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进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21600元,利息从2016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卢进美的丈夫童永洪(已逝)同借款人杨上樟(已逝)系朋友关系,杨上樟因拆迁补助房屋装修别墅及办房产证所需,于2016年1月7日向原告卢进美借款121600元,并立下欠条一张。事后电话多次不接,人找不到,对于杨上樟向原告借款,其家庭成员均知晓和认可。后杨上樟因病于2016年12月7日去世。原告多次向杨上樟妻子马桂英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马桂英承诺房屋变卖就归还原告欠款,但拖延至今未付任何本金及利息,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马桂英、杨某、郑爱莲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上樟于2016年12月左右去世,杨上樟生前与马桂英属夫妻,杨某系杨上樟儿子,郑爱莲系杨上樟母亲。杨上樟生前与卢进美丈夫童永洪(已去世)系朋友。杨上樟生前与马桂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房屋装修及办理房产证等所需,从2014年起陆续向卢进美借款,至2016年1月7日止共结欠卢进美借款本金1216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并由杨上樟出具“兹欠卢进美121600元(壹拾贰万壹仟陆佰元)”的欠条给卢进美收执。后经卢进美催讨,马桂英在欠条上签注“房子卖掉的时候还钱”,但至今分文未归还卢进美欠款。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上樟生前结欠卢进美借款本金121600元,有杨上樟生前出具给卢进美收执的借条及卢进美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上樟生前与马桂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杨上樟名义向卢进美借款所形成的债务,依法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马桂英偿还。杨某、郑爱莲是杨上樟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其未表示放弃继承杨上樟遗产,依法应在其继承杨上樟遗产份额范围内,对杨上樟遗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卢进美诉请杨某、郑爱莲与马桂英共同偿还借款,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对于卢进美诉请从2016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因杨上樟生前与卢进美对借款未约定利息,依法卢进美只可从主张权利时(起诉时即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要求支付利息。综上,卢进美的诉请,本院大部分予以支持。马桂英、杨某、郑爱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马桂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卢进美借款本金121600元,并支付从2017年4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杨某、郑爱莲应在其继承杨上樟遗产份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卢进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2元(卢进美缓交),减半收取1366元,由马桂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勋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萍(代)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