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董殿鹏、石家庄苏麒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殿鹏,石家庄苏麒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董殿鹏,男,1969年6月9日生,住河北省鹿泉市。被执行人石家庄苏麒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宋新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135号裁决书,在执行董殿鹏与石家庄苏麒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135号裁决书,关于董殿鹏与石家庄苏麒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