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0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老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红霞、张自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老九,王红霞,张自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0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老九,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自召,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老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红霞、张自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写出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