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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0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老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红霞、张自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老九,王红霞,张自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0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老九,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自召,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老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红霞、张自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写出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