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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袁广永、刘秋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广永,刘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财保12号申请人:袁广永,男,汉族,1926年10月7日出生,住成武县。被申请人:刘秋荣,女,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成武县。申请人袁广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刘秋荣名下的拆迁补偿款(回迁房屋合同编号:×××号文亭湖三期补偿协议)173891元。申请人袁广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广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刘秋荣名下的拆迁补偿款(回迁房屋合同编号:×××号文亭湖三期补偿协议)173891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袁照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