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林丽与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民初959号原告:林丽,女,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北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99477677B。法定代表人:黄国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明亚,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身份证号码3623011953********,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林丽与被告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丰跃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丽、被告丰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明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月至3月(第一季度)租金共计9,666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4月7日产生的违约金计17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及2017年第一季度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319元(2016年第四季度租金的逾期时间自2017年2月14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日止,2017年第一季度租金的逾期时间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6日签订《商业用房委托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上饶县旭日大道888号的丰跃香港名城内三层337号商铺的全部经营管理权委托给被告,由被告合法经营,被告从收益中以租金形式支付给原告作为委托经营回报,委托期限为10年,即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中,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租金标准为每季度9,665.57元,被告按季度支付租金,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之25日至30日将当季租金以银行划拨方式一次性付清。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则每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03%支付违约金。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丰跃公司辩称,按原、被告的合同约定,被告是应当按时支付每季度租金,但由于被告的经济状况不好,截至2017年5月2日止,2016年第四季度及2017年第一季度的租金确实仍未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1月16日,原告林丽与被告丰跃公司签订了《商业用房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具有产权的位于上饶县旭日大道888号的丰跃香港名城内三层337号商铺的全部经营管理权委托给被告,由被告合法经营,被告从收益中以租金形式支付给原告作为委托经营回报,委托期限为10年,即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中还约定,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租金标准为每季度9,665.57元,被告按季度支付租金,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之25日至30日将当季租金以银行划拨方式一次性付清。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则每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03%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实际支付2016年每季度租金金额为9,666元,截至本案开庭审理之日即2017年5月2日,被告仍未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及2017年第一季度的租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业用房委托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约定每季度最后1个月之25日至30日将当季租金以银行划拨方式一次性付清,但被告未能支付2017年第一季度的租金,应当向原告支付该租金,金额为9,666元。原告主张2016年第四季度租金的逾期时间自2017年2月14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日止(共计78天),2017年第一季度租金的逾期时间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日止(共计33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个季度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319元,该金额未超出原、被告的约定,亦不存在过分高于所造成损失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1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林丽2017年第一季度的商铺租金9,666元;二、被告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林丽2016年第四季度及2017年第一季度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共计319元(计算至2017年5月2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曹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