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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常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姜某本院在执行常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姜某的住房公积金、轮候冻结了其工资账户(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除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2017)陕0827执83号案件的执行,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