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民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西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714353528W。法定代表人:毛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183722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玮,女,1988年3月25日生,侗族,华创证劵有限公司职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原告之夫),198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房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元军审判员  岑加祥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