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黎鸿举与邱翠华、倪进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鸿举,邱翠华,倪进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9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鸿举,男,汉族,职工,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邱翠华,女,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倪进宏,男,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黎鸿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翠华、倪进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翠华、倪进宏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黎鸿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承担受理费、公告费2375元和执行费206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邱翠华、倪进宏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翠华、倪进宏的银行存款146441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二、若上述存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冻结被执行人邱翠华、倪进宏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债权的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