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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017)黑0103执恢341号嵇永梅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嵇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4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2号。被执行人:嵇永梅,女,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2015)南刑初字第101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嵇永梅罚金一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嵇永梅银行存款202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黎明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学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