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袁某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1617号原告:潘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