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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袁某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1617号原告:潘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