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唐接邦盗窃罪2017刑初95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接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95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接邦,化名唐勇邦、唐小弟,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2015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接邦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尚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接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唐接邦到本市白云区南岭村龙升市场内,欲扒窃梁某乙放于口袋内的华为畅玩5C无线移动电话机时被抓获。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接邦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唐接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唐接邦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唐接邦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接邦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辩称是犯罪未遂,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唐接邦到本市白云区南岭村龙升市场内,拉开梁某乙的衣服拉链欲扒窃梁放于口袋内的华为畅玩5C手机时被抓获。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唐接邦的供述,证人周某丙、周某丁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及勘验笔录,搜查证及笔录,涉案手机的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接邦无视国家法律,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接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接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唐接邦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唐接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行相适应,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唐接邦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接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兴平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