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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峰峰矿区同利副食有限责任公司与杜秀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峰峰矿区同利副食有限责任公司,杜秀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785号原告:峰峰矿区同利副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昌,该公司经理。被告:杜秀香,女,1955年6月16日,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峰峰矿区同利副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秀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峰峰矿区同利副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峰峰矿区同利副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峰峰矿区同利副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峰峰矿区同利副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学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