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1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073张小珍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073号原告:张小珍,女,汉族,1974年9月24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98号。原告张小珍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小珍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小珍负担。审判员  刘林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