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类某与禹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类某,禹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8民初1712号原告类某,女,199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禹某1,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禹某2。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类某与被告禹某1离婚。二、婚生女孩禹某2随原告类某共同生活,被告禹某1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2800元,自2017年始至孩子18周岁时止。被告禹某1享有子女探视权。三、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两层楼房一套,配房五间及院落一处,归被告禹某1所有。四、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类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家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