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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为民等人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素琴,安桂玲,安文斌,安为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特5号申请人:王素琴,女,汉族,1940年某月某日出生,无职业。申请人:安桂玲,女,汉族,1963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安文斌,男,汉族,1965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安为民,男,汉族,1970年某月某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素琴、安桂玲、安文斌、安为民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12日经西宁市城北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继承人安智德遗留的房屋所有权份额由被申请人安为民继承,申请人王素琴、被申请人安桂玲、安文斌自愿放弃继承,并放弃被申请人安为民对其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二、申请人王素琴自愿将其在该房屋中享有的50%的所有权份额无偿赠予被申请人安为民。三、上述房屋项下土地使用权由被申请人安为民继承,申请人王素琴、被申请人安桂玲、安文斌自愿放弃继承,并放弃被申请人安为民对其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素琴与安桂玲、安文斌、安为民于2017年5月11日经西宁市城北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宏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辉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