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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执字第9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东��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海,北京驰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海执字第9913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海,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驰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开发区唐家岭路55号。法定代表人:苗闽延。本院在执行刘东海与北京驰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驰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驰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凯锋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侯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