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102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邢楠楠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邢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2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581525Q。负责人:郝子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邢楠楠,女,199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邢楠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邢楠楠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邢楠楠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重庆北路197号甲的房屋。二、被执行人邢楠楠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邢楠楠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邢楠楠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俊平二〇一���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