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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027宿城区鑫羽电动车经营部与姜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城区鑫羽电动车经营部,姜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027号原告:宿城区鑫羽电动车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77号经营者:高传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梁,宿迁市宿城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怀,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城区鑫羽电动车经营部与被告姜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宿城区鑫羽电动车经营部及其代理人罗芳梁未在本院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宿城区鑫羽电动车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殷献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