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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渝雯申请执行刘国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渝雯,刘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徐渝雯,男,住元谋县老城乡东甸大村。被执行人刘国荣,男,住元谋县老城乡竹林湾村。本院在执行徐渝雯申请执行刘国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为5682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通知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执3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光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