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20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529号原告王某,住陇南市。被告张某,住陇南市。委托代理人杨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1日,住陇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冯彦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