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治国与被告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治国,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053号原告周治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丹,女,系原告之妻。被告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街***号*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552335562G。法定代表人李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姣,女,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原告周治国与被告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期间,双方私下和解,原告周治国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