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杨秋与刘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杨秋,刘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169号原告:周杨秋,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平,衡南县云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运明,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原告周杨秋诉被告刘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周杨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杨秋撤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周杨秋负担。审判员 谢树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