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罗道宪与杨志斌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道宪,杨志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民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道宪,女,汉族,个体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斌,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道宪因与被上诉人杨志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杨志斌于2017年5月12日与原审被告罗道宪就争议的事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愿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杨志斌申请撤回起诉,罗道宪亦表示同意杨志斌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杨志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民初6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志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杨志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罗道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邢剑影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