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烟台华建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5民初3238号 原告:烟台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王希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一,男,汉族,住招远市,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强,山东鑫世铭(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久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平,男,汉族,住烟台市,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家洲,男,汉族,住烟台市,该公司职工。 原告烟台华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烟台华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华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64元,减半收取计13132元,由原告烟台华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淑芸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