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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忠清诉王珍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清,王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杨忠清,男,57岁,汉族。被执行人王珍珍,女,31岁,汉族。申请人杨忠清与被申请人王珍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2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珍珍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王珍珍在执行程序中与申请人杨忠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5月12日申请人杨忠清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珍珍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按原调解书内容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3民初2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光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