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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莫泽海与黔南州利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兰吉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泽海,黔南州利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兰吉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1民初856号原告:莫泽海,男,生于1969年4月11日,布依族,现住贵州省都匀市。被告:黔南州利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都匀市杨柳街镇德化村一组银定田。法定代表人:罗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彦秋,女,生于1983年8月4日,苗族,住贵州省都匀市。被告:兰吉坪,女,生于1956年9月24日,现住都匀���,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兰彦秋,女,生于1983年8月4日,苗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原告莫泽海诉黔南州利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兰吉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泽海,被告黔南州利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兰吉坪委托代理人兰彦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泽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货款107940元及从2015年10月7日至今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至7月29日,原告向被告兰吉坪开办的黔南州利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煤,共欠原告煤款107940元,一直未付,现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被告黔南州利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请法院根据证据依法判决。被告兰吉坪辩称,原告运送煤给利洁公司,不是给兰吉坪个人,实际使用也是利洁公司,兰吉坪的欠条仅能证明为保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已超过担保责任期,应免除担保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7日至7月29日,原告向被告黔南州利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分14次供应煤炭,按580元/吨计算,2015年10月27日,被告兰吉坪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莫泽海煤款(洗涤厂用)共计壹拾万柒仟玖佰肆拾园整。小写(107940元)此据欠款人兰吉坪2015年10月27日”。另查明,被告黔南州利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5日,营业期限为2012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法定代表人为罗佳,注册资本为叁佰万元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黔南州利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煤炭,系与被告兰吉坪达成的口头协议,被告兰吉坪虽没有代理权,但当时兰吉坪产业众多,且生产经营正常,原告有理由相信兰吉坪有代理权的,故被告兰吉坪代理黔南州利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达成的供应煤炭协议有效,2015年10月27日,被告兰吉坪代理黔南州利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进行结算,共欠原告煤款107940元,被告黔南州利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合同权利义务相对方,且是煤炭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原告主张黔南州利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7月之前是被告兰吉坪管理,应由被告兰吉坪承担付款义务,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从2015年10月7日按年息0.8%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无约定,故应从2015年10月27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综上所述,被告黔南州利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莫泽海煤款10794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黔南州利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莫泽海支付煤款107940元,并从2015年10月27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莫泽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被告黔南州利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桂诗扬(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