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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7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户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月20日被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4日18时许,赵某某(已判刑)因怀疑杭某某伙同他人赌博骗钱,遂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户县秦渡镇乔家庄村将杭某某带走,拉至咸阳市渭城区董某某家中以及咸阳附近一公坟处等地,限制杭某某的人身自由,并采取威胁、殴打等方式逼迫杭向家中要钱、又强迫其写下欠条,扣留其车辆。直至2015年12月5日13时许将杭某某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殴打情节、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且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保权人民陪审员  温大强人民陪审员  刘亚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