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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敬松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敬松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5刑初3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敬松,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天全县教育局原党委委员、天全县人民政府原副科级督学,住天全县。2016年09月1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0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辩护人骆其敏,四川振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湘,四川振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敬松犯受贿罪,于2017年03月0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03月21日召开了庭前会议、0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朝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敬松及其辩护人骆其敏、杨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敬松在担任天全县教育局党委委员、天全县人民政府副科级督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其监管、服务对象贿赂26.2万元。一、被告人高敬松利用分管天全县教育局安全后勤管理股、协调、联系“4.20”芦山地震后“壹基金”慈善基金会捐助的七个学校“风雨球场”建设工程项目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了承建七个“风雨球场”工程项目的成都恒升建筑公司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万某某给予的人民币现金共5.8万元。1.2015年初春节前的某一天,在天全县城厢镇滨河路“翡翠豪庭”小区附近,万某某为了和高敬松搞好关系,送给高敬松人民币现金0.3万元,高敬松予以收受。2.2015年6月份的某一天,在天全县城厢镇滨河路“名雅酒店”附近,万某某为了感谢高敬松的关照,送给高敬松人民币现金1万元,高敬松予以收受。3.2015年9月份的某一天,在天全县城厢镇“龙兴居”茶楼附近,万某某送给高敬松人民币现金0.5万元,高敬松予以收受。4.2015年11月份的某一天,在天全县城厢镇滨河路“高家庄”饭馆附近,万某某送给高敬松之前说好的“点子钱”4万元,高敬松予以收受。二、被告人高敬松利用分管安全后勤管理股,负责“风雨球场”设计项目的竞争性谈判、付款审核等职务之便,于2016年初春节前后的某一天,在成都的一家茶楼,向承包天全县教育系统“风雨球场”设计项目的四川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一索取并收受人民币现金1万元。三、被告人高敬松利用协调、联系中国扶贫基金会援建的天全县教育系统的29个教室装修“未来空间”工程项目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并收受承包“未来空间”施工项目的侯某某及其合伙人肖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4万元。1.2013年11月的某一天,高敬松向侯某某索要“辛苦费”,侯某某安排肖某某通过肖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向高敬松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万元,高敬松予以收受。2.2014年4月的某一天,高敬松向肖某某索要“未来空间”工程“返点费”,肖某某通过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向高敬松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万元,高敬松予以收受。四、被告人高敬松利用分管安全后勤管理股,对校舍维修项目有质量指导、监督、把关和审核等职务之便,收受承建天全县小河一小、鱼泉小学、新华二小、仁义二小等学校校舍维修工程的曾某某给予的人民币现金共3万元。1.2014年的某一天,在天全县城厢镇川达宾馆茶楼包间,曾某某送给高敬松人民币现金1万元,高敬松予以收受。2.2014年中秋节前一天,在天全县城厢镇川达宾馆茶楼包间,曾某某送给高敬松人民币现金0.5万元,高敬松予以收受。3.2015年中秋节前一天,在天全县城厢镇川达宾馆茶楼包间,曾某某送给高敬松人民币现金0.5万元,高敬松予以收受。4.2015年初春节前的某一天和2016年初春节前的某一天,在天全县城厢镇川达宾馆,曾某某均送给高敬松人民币现金0.1万元,共计0.2万元,高敬松对该二笔款均予以收受。每做完一个学校的校舍维修,曾某某都会送金额不等的“红包”给高敬松,历次“红包”金额共1万元,高敬松均予以收受。五、被告人高敬松利用分管教育局安全后勤管理股并负责学校营养餐的监督检查、付款审核签字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于2016年初春节前的某一天,在天全县“明康酒店”的茶楼包间,收受了为天全县教育系统配送2015至2016学年度学生营养餐牛奶和火腿肠的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现金2万元。六、被告人高敬松利用分管教育局安全后勤管理股并负责作业本的征订和采购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于2013年9月份左右的某一天,在天全县城厢镇川达宾馆的茶楼包间,收受了为天全县教育系统供应作业本的天全县天森印务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现金2万元。七、被告人高敬松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并收受四川山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二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1.2011年1月的某一天,高敬松开口以“借钱”的名义向李某二索要现金5万元,不久,李某二向高敬松妻子何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5万元。2.2014年2月,高敬松开口向李某二索要现金3万元,不久,李某二通过四川山水文化公司的账户向高敬松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转账3万元。八、被告人高敬松利用分管安全后勤管理股的职务之便,于2016年初的某一天,收受了杨某某经手转交的风雨球场项目监理李某四给予的人民币现金0.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敬松在担任天全县教育局党委委员和天全县人民政府副科级督学期间,利用分管安全后勤股营养餐、作业本、校舍建设和维修、联系、协调壹基金、中国扶贫基金会捐赠项目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现金共计26.2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其中有13万元构成索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敬松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高敬松构成受贿罪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受贿金额有异议,提出万某某于2015年11月给的4万元系偿还其做工程期间的借款,李某二第一次给的5万元系高敬松因购买房屋向其借款,第二次给的3万元系高敬松为其在甘孜州等地介绍项目而收取的劳务费,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经审理查明:1.2015年期间,被告人高敬松在分管天全县教育局安全后勤管理股、联系和协调“壹基金”捐助项目期间,先后4次收受承建七个“风雨球场”工程项目的成都恒升建筑公司副总经理万某某现金共计5.8万元,其中: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天全县城厢镇滨河路“翡翠豪庭”小区附近,万某某送给高敬松现金3000元;2015年6月的一天,在天全县城厢镇滨河路“名雅酒店”附近,万某某送给高敬松现金1万元;2015年9月的一天,在天全县城厢镇“龙兴居”茶楼附近,万某某送给高敬松现金5000元;2015年11月的一天,在天全县城厢镇滨河路“高家庄”饭馆附近,万某某以“返点”的名义送给高敬松现金4万元。2.2015年,被告人高敬松在分管安全后勤管理股,负责“风雨球场”设计项目的竞争性谈判、付款审核期间,帮助四川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取得了天全县教育系统“风雨球场”设计项目。2016年初,高敬松在成都的一家茶楼里面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一现金1万元。3.被告人高敬松在负责协调、联系中国扶贫基金会援建的天全县教育系统“未来空间”装修项目期间,于2013年11月向该项目承包人侯某某及其合伙人肖某某以“辛苦费”3万元;于2014年4月向侯某某、肖某某二人以“返点费”名义索要现金1万元。4.2014年至2015年期间,天全县小河一小、鱼泉小学、新华二小、仁义二小等学校校舍维修工程承包人曾某某为了工程能顺利验收、结帐,以及以后能继续取得教育系统的其他工程,多次在节假日前后或被告人高敬松在茶楼打牌时给予其金额不等的现金,累计约2.6万元。5.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学生营养餐配送商孙某某在天全县“明康酒店”的茶楼包间内送给被告人高敬松现金2万元。6.2013年9月的一天,学生作业本供应商天全县天森印务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在天全县城厢镇川达宾馆的茶楼包间内送给被告人高敬松现金2万元。7.2010年以来,被告人高敬松先后帮助李某二取得了城区一小、二小、三小、始阳中学等学校的校园文化设计项目及城区第三幼儿园改建工程。2011年1月的一天,高敬松以“借款”的名义向李某二索要现金5万元;2014年2月的一天,高敬松以给李某二介绍了业务为由向其索要现金3万元。8.2016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高敬松收受杨某某经手转交的风雨球场项目监理李某四给予的现金4000元。综上,被告人高敬松在担任天全县教育局党委委员、天全县人民政府副科级督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监管、服务对象财物共计25.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另查明,被告人高敬松在因涉嫌违纪问题接受中国共产党天全县纪律检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收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并于2016年9月20日向县纪委退缴赃款33.2万元,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主动预缴罚金2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纪委移送函、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天府办发[2011]67号文件、天教委[2011]3号文件、天教委[2011]19号文件、天教委[2011]38号文件、天教委[2013]3号文件、天教委[2014]22号文件、天教委[2015]2号文件、天委干[2010]40号文件、天府人[2010]6号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6份;天全县城厢镇第三完全小学等六所学校避灾运动场顶棚工程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及签到表;关于营养餐的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配送单、费用报销单、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中标通知书、天全县学生食用火腿肠采购合同、天全县学生奶采购合同、委托书;“未来空间”装修项目的谈判公告、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授权书、财务凭证;“风雨球场”建设项目的合同、财务凭证;始阳镇第一中心小学采购作业本的相关财务凭证;曾某某与天全县部分学校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书、李某二代表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全县第三完全小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李某一的借支单;被告人高敬松的缴款凭证、银行账户信息;2.证人万某某、侯某某、肖某某、曾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曾某一、张某某、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何某某、杨某某、李某四的证言;3.被告人高敬松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敬松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现金累计25.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敬松收受曾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但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受贿金额为2.6万元。被告人高敬松及其辩护人提出万某某于2015年11月给的4万元系偿还其做工程期间的借款,李某二第一次给的5万元系高敬松因购买房屋向其借款,第二次给的3万元系高敬松为其在甘孜州等地介绍项目而收取的劳务费,均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敬松在县纪委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敬松在接受县纪委调查期间积极退赃、在诉讼期间主动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罚;被告人高敬松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敬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已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敬松的刑期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二、受贿所得赃款二十五万八千元,予以追缴,由代管单位天全县监察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钰审 判 员  何向茂人民陪审员  杨琳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