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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段树明与郑荣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树明,郑荣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初1789号原告:段树明,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被告:郑荣行,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70********,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壶桥镇郑村坞村横山**号。原告段树明与被告郑荣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凌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荣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月11日,被告郑荣行到原告段树明处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此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任何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荣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段树明借款本金1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郑荣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