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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沈守良、张祥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守良,张祥新,张祥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沈守良,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被执行人张祥新,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咸安区。被执行人张祥志,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咸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2511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祥新、张祥志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祥新、张祥志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张祥新、张祥志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