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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杜某某,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17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公证处(2017)定证民字第099号债权公证文书、(2017)定证民字第100号债权公证文书过程中,两案被执行人均为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决定合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贺某某480000元及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借贷人民币本金3872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三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含下属机构从2017年5月1日起,每月给付二申请执行人借贷人民币本息5万元,从2017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二申请执行人借贷人民币本息6万元,直至兑现完毕。执行费待被执行人兑现最后一次案件款时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717号、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