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印卫国与怀宁县江镇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卫国,怀宁县江镇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17号原告:印卫国,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先云,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宁县江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2003123815X。法定代表人:查旵东,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印卫国与被告怀宁县江镇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印卫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工程施工停工所致原告损失300548.50元;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拖延支付利息72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8日,被告决定设立怀宁县江镇镇敬老院,同年7月8日应被告要求,原告挂靠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与被告签订了《安庆市怀宁县江镇敬老院综合楼、生活楼、康复楼承建协议》,承包原告敬老院综合楼、生活楼、康复楼的施工。协议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为2015年春节(2015年2月18日)前付款2000000元,2015年5月1日前付款2000000元;协议同时还约定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30日的,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前述协议签订后,怀宁县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同年8月7日正式批复同意被告前述敬老院建设项目立项,原告遂积极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方面原因先后于2014年9月份、11月份两次造成原告停工,第一次停工误工20天,每天损失3577.50元,合计损失71550元;第二次停工误工34天,每天停工损失6735.25元,合计损失228998.50元,两次停工共计造成损失300548.50元。两次停工,被告工地代表人员均在原告申报的《误工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原告所承建施工的工程质量经被告2015年11月16日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检测鉴定为合格,被告于检测合格后将工程投入使用至今。另外,被告对协议约定的工程款迟迟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8月始予以支付,支付时间逾期分别达9个月和15个月,依协议约定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720000元。原告施工工程交付使用后,被告对前述所致原告停工损失及逾期利息均未赔偿和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印卫国作为怀宁县江镇镇敬老院的实际施工人,其挂靠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怀宁县江镇镇敬老院签订施工协议,合同主体并非怀宁县江镇镇人民政府,故本案以怀宁县江镇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印卫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存明审 判 员 江金川人民陪审员 张海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江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