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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贾向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向阳,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贾向阳,女,1969年9月9日。被执行人刘俊,男,1975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贾向阳与被执行人刘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14民初1389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7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向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郝丙坤助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慕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