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石引弟与李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引弟,李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333号原告:石引弟,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李锐,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树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牧仁,该公司员工。原告石引弟与被告李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石引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引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引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杨子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