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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栋与伊桂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169号杨栋,男性,1940年2月2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共和街6号。伊桂芬,女性,1936年9月15日出生,住榆树市弓棚镇灰菜沟村。本院在执行杨栋与伊桂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