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冷军与被告周凤、卢宏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军,周凤,卢宏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425号原告:冷军,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被告:周凤,女,成年,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卢宏毓,男,成年,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冷军与被告周凤、卢宏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军承担。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