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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冷军与被告周凤、卢宏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军,周凤,卢宏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425号原告:冷军,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被告:周凤,女,成年,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卢宏毓,男,成年,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冷军与被告周凤、卢宏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军承担。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