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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康建宏诉被告陕西瑞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建宏,陕西瑞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637号申请人:康建宏,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被申请人:陕西瑞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定代表人:党慧,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康建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瑞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渭南市临渭区粮油批发市场联合开发的位于渭南市临渭区等资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渭南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3896017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建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瑞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粮油批发市场银华小区的资产,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康建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