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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位二朋与被告王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二朋,王桂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497号原告:位二朋,男,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州区。被告:王桂香,女,1954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委托代理人:缑建奎,渭南市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位二朋与被告王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位二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二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原告位二朋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51元,下余51元由原告位二朋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颖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