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位二朋与被告王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二朋,王桂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497号原告:位二朋,男,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州区。被告:王桂香,女,1954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委托代理人:缑建奎,渭南市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位二朋与被告王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位二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二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原告位二朋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51元,下余51元由原告位二朋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颖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