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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4010王瑛与李怀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瑛,李怀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010号原告:王瑛,女,1968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华,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怀品,男,1955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瑛与被告李怀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经偿还欠款,原告王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瑛撤回对被告李怀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瑛负担。审判员  王余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笑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