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1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兰陵县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晟刚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晟刚,邹盼盼,邹为明,冷瑞英,石磊,邹乔乔,苍山县翔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551-1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兰陵县城中兴路与会宝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玉荣被执行人代晟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邹盼盼,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邹为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冷瑞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磊,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邹乔乔,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苍山县翔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神山镇东合庄村法定代表人代晟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陵县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晟刚、邹盼盼、邹为明、冷瑞英、石磊、邹乔乔、苍山县翔远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晟刚、邹盼盼、邹为明、冷瑞英、石磊、邹乔乔、苍山县翔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明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