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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石星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石星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81民初983号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宜州市庆远镇二桥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900918706D。法定代表人施胜健,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卫革,该行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石星旺,男,1980年1月10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宜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3月28日开庭时间:2017年5月12日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到庭(代���人到庭)被告石星旺:未到庭(传票送达时间2017.4.24)原告诉请要点诉讼请求:1、被告石星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999.89元及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尚欠利息22763.13元,之后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6.4%上浮60%,执行年利率10.24%加罚50%计付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贷款3万元,被告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催款无着提起诉讼。被告答辩要点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事实认定贷款时间地点:2011年6月29日原告下属石别支行2、贷款合同:《���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3、贷款金额:30000元4、借款期限:2011年6月29日--2014年6月28日5、约定利率:年利率6.4%上浮60%,执行年利率10.24%6、还款方式:按年结息,到期还清本息7、违约责任: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0.24%加罚50%计收罚息8、履行情况: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截止2017年2月16日,尚欠本金29999.89元,利息(含罚息)22763.13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发放贷款,期限届满,被告应还本付息。被告逾期未还,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星旺归还给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9999.89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2日的利息3487.59元(顺延逾期利息从2016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7.2%加罚50%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石星旺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韦宜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君 来自